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
(中华医学会第23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是指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所有医学科技期刊。期刊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中华医学会依靠医学专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办刊的重要组织形式。为了更好地发挥编委会的作用,加强编委会队伍建设,特制定本通则。
第一章 编委会的性质
第一条 编委会是中华医学会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负责期刊学术领导的组织机构。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对相应专业期刊的学术指导通过编委会的工作体现。
第二条 编委会受中华医学会领导,编委会组成人员由中华医学会聘任。中华医学会杂志社(期刊管理部)对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委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 编委会的任务
第三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和办刊方向。
第四条 研究期刊的总体设计与导向,指导编辑部根据学科发展动向和广大读者的需要,制定编辑方针及报道计划。
第五条 承担组稿、审稿、定稿工作,保证期刊的学术质量。
第六条 培养、壮大审稿专家和作者队伍。
第七条 收集读者、作者意见,研究解决期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关心编辑部建设和编辑人员的成长。
第九条 加强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扩大期刊的影响。
第三章 编委会的组织原则
第十条 编委会由总编辑、副总编辑及编辑委员(以下简称编委)组成。
第十一条 编委会组成规模:各级学科的期刊编委会组成规模有所不同。一、二级学科的期刊编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120人,三级或三级以下学科的期刊编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100人。以上编委会名额不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及外籍编委,也不包括名誉总编辑和顾问。
第十二条 各期刊不设编委会常委会。
第十三条 编委会的职务设置:编委会由总编辑1人、副总编辑若干和编委组成。副总编辑人数设置可由各期刊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但不应超过编委会总人数的10%。
第十四条 总编辑、副总编辑一般应从现任编委中产生。
第十五条 编委会的人员组成要适当考虑编委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地区分布的广泛性和学科(专业)覆盖的均衡性。
(一)编委会人员组成应体现老中青三代结合,应特别注意遴选学术研究活跃、业务突出、热心期刊工作的中青年专家进入编委会。
(二)为了便于日常工作的开展,期刊编辑部所在地的编委人数可适当增加,但不应超过编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编委所在地区的分布应尽可能广泛。
(四)应注意各学科之间(包括同一学科的不同专业之间)编委人数的平衡。本学科主要专业领域都应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专家担任编委。同一单位同一学科(专业)的编委一般不应超过2人。
第十六条 编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编审能力,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热心编辑工作,能承担一定的编审任务,积极参加编委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总编辑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担任:在本学科内有杰出成就,享有较高威望,学风严谨,作风民主,有较好的组织能力,热心期刊工作,身体基本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除了拟受聘期刊外,未在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其他期刊中担任总编辑职务。
第十八条 副总编辑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担任:在本学科内有较大的成就,享有一定威望,学风严谨,作风民主,有一定组织能力,热心期刊工作,身体健康。新聘任的副总编辑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十九条续任编委年龄不宜超过70岁;新聘任的编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二十条 各期刊编委会是否设名誉总编辑和顾问,可由各期刊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若设名誉总编辑和顾问,名誉总编辑限1人,顾问人数不应超过编委会总人数的10%。
名誉总编辑和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1)名誉总编辑应由卸任总编辑担任;(2)顾问应由曾任总编辑或副总编辑,或在本学科有较高威望者担任;(3)顾问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75岁。
第二十一条 编委会成员的职责:
(一)执行办刊方针和编委会的决议,参加编委会的会议和活动。
(二)组织推荐质量较高的稿件,撰写本学科的指导性文稿,及时认真完成审稿任务。
(三)及时或定期向编委会书面反映对期刊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注意在本地区、本单位培养和发现编审人才,以便在需要时向编委会推荐;对于其中条件成熟者,可作为新编委人选向编委会推荐。
(五)关心编辑部的建设。
第四章 编委会的产生和聘期
第二十二条 编委会实行聘任制,每届编委会的聘期为4年。
第二十三条 编委会的产生和换届调整工作由期刊编辑部具体负责。编委会的产生应在广泛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上届编委会与编辑部提出初步名单,经会商相应专科分会、被推荐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由期刊编辑部行文上报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审核并报中华医学会批准后,由中华医学会正式聘任。
第二十四条 每届编委会聘期届满后,编委会组成人员均需按程序重新聘任。具体操作按照《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换届调整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工作,总编辑一般宜在期刊编辑部所在地遴选。对于中华医学会第二种办刊方式的期刊,其总编辑或副总编辑中至少应有一人在期刊所在地遴选。
第二十六条 编委可以连聘连任。总编辑、名誉总编辑及顾问聘期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 为有利于日常工作的开展,便于编辑部与编委会的工作协调,可聘请符合一定条件的编辑部负责人进入编委会。
第二十八条 编委会换届调整工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应在编委会聘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完成换届工作。
(二)严格把握编委的资格和条件,不徇私情。
(三)新聘任的编委一般应在承担该期刊审稿工作1年以上的专家中遴选产生。
(四)应重视编委会年龄结构的合理性,注意吸纳具备条件的年富力强、活跃在临床或科研一线、学术成就显著、社会影响较大、关心并支持期刊发展的中青年专家进入编委会。
(五)在保证编委会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兼顾编委组成结构的合理性、代表性以及地区分布的广泛性、学科(专业)覆盖的均衡性,可适当照顾边远地区,但不宜过于放宽条件。
(六)因其他事务繁重或长期不能很好履行编委职责者,不宜再担任编委。
(七)为了保证编委会工作的连续性,编委会换届调整的幅度不宜超过二分之一。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同意。
(八)每届编委会聘期中,原则上编委会人选不予增补或调整;当总编辑因故出现空缺时,可由副总编辑顺序递补或协商产生。
第五章 编委会的工作方法
第二十九条 编委会实行总编辑主持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问题应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对一般学术问题,总编辑或副总编辑有权做出决定。如总编辑不在期刊所在地,应由总编辑授权期刊所在地的一位副总编辑主持编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编委会应当积极听取编委以及作者、读者对期刊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根据本期刊的具体情况,研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证编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期刊编委会应建立由总编辑、副总编辑组成的总编例会制度。原则上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2次),研究办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编委会工作的重要事项。为了便于日常工作的开展,期刊编辑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总编例会。如总编辑因故不能出席和主持该例会,可委托期刊编辑部所在地的1位副总编辑主持。
第三十二条 编委会应建立编委日常工作评价制度。具体工作由期刊编辑部执行。相关资料可作为下一届编委会换届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各期刊可根据情况实行执行编委或责任编委例会制度。与编辑部一起,具体负责期刊的编辑工作,以更有效地保证学术质量。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编委之间的联系,编辑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编辑印发编委会内部通讯或会议纪要、简报,分送各地编委。
第三十五条 编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全体会议的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办刊方针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提出修改的建议,报中华医学会批准后执行。
(二)研究讨论有关工作条例、规定。
(三)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期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今后工作计划及确定专题组稿会选题。
在编委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总编辑、副总编辑或期刊编辑部所在地编委负责期刊日常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听取编辑部工作汇报,制定、落实编辑计划及专题组稿会的选题。
(二)研究各地编委、作者、读者对本刊的意见。
(三)研究其他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审定稿件。
第三十六条 为了切实发挥编委作用,编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科(专业)编审组,也可在期刊编辑部所在地以外的编委相对集中地区建立地方编审组。编审组成员以该学科(专业)的编委为主体,扩大到有工作积极性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审稿专家。编审组可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研究重点选题,组织重点栏目稿件。
(二)组织、推荐学术质量较高的稿件,并负责审稿、定稿。
(三)组织编委会委托的专题座谈会、研讨会。
(四)征求本学科(专业)、本地区读者对期刊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编委会报告。
第六章 港、澳、台籍及外籍编委或顾问的聘任及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为了增进我国医学学术领域与海外同行的联系和交流,进一步扩大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的影响,各期刊可根据需要聘任一定比例的港、澳、台籍及外籍专家担任编委或顾问职务;如尚无合适人选,可暂空缺。
第三十八条 拟聘的港、澳、台籍编委或顾问应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外籍编委或顾问应是友好人士。受聘者应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和国际影响,愿为促进海内外医学学术交流、扩大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在海外的影响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十九条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拟聘港、澳、台籍及外籍编委或顾问,须由本期刊编委会2位(含)以上编委共同推荐。推荐人应了解并介绍被推荐人的政治态度、一般情况及在本学科的学术影响及学术地位。被推荐人应书面提供个人简历和主要学术成就,并有本人签字。以上材料经编委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经审核同意并报中华医学会批准后,由中华医学会正式聘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通则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华医学会杂志社。
第四十一条 本通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与本通则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医学会杂志社
2008年12月